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京粮协发[2012] 1号
各示范企业、示范批发市场:
现将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场经营服务规范》的通知(中粮协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中粮协〔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有关示范企业、示范批发市场:
为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保障粮油质量安全,我会制定了《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规范》。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并经我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会“中粮协〔2008〕1号”文件印发的《“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试行)》停止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放心粮油示范经营服务规范
附件2: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规范
附件1: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规范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示范销售店和示范配送中心(以下统称示范企业或分别称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开展配送或零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业务,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规定。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基础性工作和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经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包括门市和库房),采光通风良好,经营设施齐全。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设施,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计量器具的数量和功能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并经检定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或检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四)示范销售店有与经营规模和商品种类相匹配的货架、柜台以及盛放散装成品粮及制品的容器,规模较大的店(小型超市)应备有购物篮。
(五)示范配送中心有符合分类商品储存条件的仓库和符合成品粮油及熟食品运输要求的配送车辆。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周围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垃圾处理站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
(二)内部环境整洁,有废物、垃圾暂存设施和对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动物的防范、灭杀措施,防止污染粮油,传播病菌。
(三)空地应绿化或硬化,有排污系统,防止积水和扬尘。
(四)存放或接触粮油及制品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五)卫生间有冲水、洗手设施,保持清洁。
(六)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其中,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购销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定期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质量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三)售货人员营业时间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八条 示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供货管理制度和供货商档案,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查,所有供货商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资信状况良好,无食品安全事故或违反诚信原则的不良行为。
(二)建立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及商品采购、保管、销售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商品陈列有序,待售商品应存放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不同种类和批号的商品应分别存放,并有相应的标识牌。
(四)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明码实价,不搞虚假让利。
(五)售货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不敷衍顾客、误导顾客;对顾客的投诉及时、合理、合法地进行处理。
第九条 示范企业的质量管理应符合系列要求: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规模较大的配送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
(二)购入商品应按批查验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包装标识等,所有商品及其包装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合格或包装破损或即将过期的商品禁止接货。
(三)出售商品包装完好,在保质期内。
(四)实行质量追溯,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下架退货,并先行负责,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实行连锁经营的示范企业,连锁店之间在店名标识、管理制度、采购配送、零售价格、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应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规范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示范批发市场(指成品粮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示范批发市场)。
第三条 示范批发市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基础性工作和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
第四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经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地和建筑设施;有相对独立分割的店面,各店面采光通风良好;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货车停车位。
(二)场内功能区域分布合理,营业、仓储、加工等区域分开设置,营业房装修和门牌、广告牌设置整齐统一。
(三)计量器具的数量和功能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含场内商户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并经检定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或检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四)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具备常规检化验项目的自检能力。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设施,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场区周围无有害气体、烟尘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
(二)场内环境整洁,有废物、垃圾暂存设施和对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动物的防范、灭杀措施,防止污染粮油,传播病菌。
(三)空地应绿化或硬化,有完善的排污系统,防止积水和扬尘。
(四)卫生间有冲水、洗手设置,保持清洁。
(五)场内不得经营、存放有碍粮油卫生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应做到: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相关资质。
(二)建立健全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物业管理、消防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三)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资料,一户一档;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定期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教育。
(四)对进场粮油商品按批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商品禁止入场;检测记录完整、准确。
(五)市场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合法地处理客户投诉及场内经营者反映的问题。
(六)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场内商户应做到:
(一)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必备证照,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强买强卖、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哄抬粮价;不销售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
(三)所有成品粮油均来自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商品质量、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四)建立购销台账,执行索证索票和质量追溯制度,对不合格商品按规定退赔。
(五)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明显区分、隔离,保证营业场所卫生。
(六)商品陈列有序,无杂乱堆放和占道经营情况,不同种类和批号的商品分别存放,并有相应的标识牌,所有商品明码实价。
(七)待售商品存放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库房保持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八)存放或接触粮油及制品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九)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十一)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争取取得粮油购销员职业资格。
第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