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辖区内各银行、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登记验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99 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市或区民政局(以下统称民政部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 1),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赠金额,并加盖社会组织登记专用章。
二、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身份证件;由单位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单位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证明文件包括旧版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名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三、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 因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或捐资人变更等原因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 2)、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退款申请。账户资金按入资比例原路退回捐资人账户。
四、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展期、销户等业务,可由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通知》(附件 3),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变更事宜。
五、对于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401 号)中关于企业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2.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3.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民政局
2016 年 6 月 2 日
附件 1: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发起人:
根据你们提交的申请,请持本通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按照捐赠承诺书的内容办理验资事宜。该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金×××元,分别由×××捐赠×××元,×××捐赠×××元,×××捐赠×××元。本通知有效期至××××年×月×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区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
××××年×月×日
附件 2:
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发起人:
你们关于发起成立×××的申请,由于××××(申请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捐资人变更等原因),注销用于登记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账号为××××,开户银行为××××。请你们持本通知办理临时存款账户注销和退资相关事宜。 本通知有效期至××××年×月×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区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
××××年×月×日
附件 3:
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通知
×××发起人:
根据你们提交的申请,你组织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请持本通知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变更事宜。临时存款账户账号为××××,开户银行为××××。本通知有效期至××××年×月×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区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
××××年×月×日